卫生院劳动用工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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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一:
五马镇卫生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五马镇卫生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 、 为了规范我院职工招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 卫生院招用人员,坚持面向医学专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不得对应聘者有就业歧视的言语和行为。
三 、招聘与录用的工作程序:
(一)院务会召开院务会讨论决定,并制定招聘方案;
(二)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批备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 应聘人员登记;
(五)面试或试工;
(六)办理录用手续。
四 、招聘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及人数、录用条件等。
临床医生、护理、公共卫生人员、辅检科室专业人员应根据卫生院实际需要提出招聘申请,经院务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制定招聘方案。
五、招聘信息由卫生院院办公室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专业)及人数、工作内容、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求职者须提交的有效证件等。六 应聘人员登记工作由院办公室人员负责。人力资源部院办公室人员要指导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核对有关证件,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
七 面试工作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核对有关证件,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
七 面试工作内容包括》
4、发放岗位牌、工作服等;
5、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始业教育。
九 院办公室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 卫生院实行新录用职工上岗健康检查制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要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卫生院对从事未出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十一 录用职工在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应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院办公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 应聘人员到本卫生院应聘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求职者提供的证件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始业教育。
九 院办公室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 卫生院实行新录用职工上岗健康检查制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要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卫生院对从事未出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十一 录用职工在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应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院办公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 应聘人员到本卫生院应聘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求职者提供的证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招收各类聘用员工,由人事科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办公会批准后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
第三条 医院招收聘用制员工,由各科室向人事科上报用人需求计划,人事科根据各科的需求组织招聘、试用、审批、报批,对正式聘用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医院各部门不得擅自录用,否则,引发劳资纠纷将由用人部门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用人科室负责聘用制员工的考勤、考绩,对奖惩或辞退提出意见,报人事科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在医院连续工作未满25年的聘用制员工,与医院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8年,在医院工作满25年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可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新录用聘用制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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