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对抗与合作-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模式定位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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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与合作-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模式定位
关键词: 英美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怀疑;神学;道德
内容提要: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在英美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但是这条规则本身却存在着学理上的“难于理解”和实务中的“难于把握”两个根本问题。对此英美学者有一种解释,认为英美实务对这条规则中的中心词“怀疑”( doubt)的语义理解存在方向性错误。历史上“怀疑”原初的裁判功能指向神学和道德,而非科学与理性。现代英美刑事审判为“怀疑”的语义安插了太多的事实发现功能,这是导致“两难”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的启示是,欲正确认识和发挥刑事证明标准的认知作用,需要明确其中的信仰和道德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并于1996年进行过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之后,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提上立法日程。学者们借鉴他国经验,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形形色色的改革方案, 但是, 笔者认为, 在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进程中, 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应当是诉讼模式的定位,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问题。只有明确了刑事诉讼模式的走向, 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修改才可能协调一致, 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效应才能发挥出来, 而不至于因同一体系内的各种制度、规则相互矛盾而削弱甚至抵消改革的效果。本文拟从域外经验与本国实践的双重视角, 分析论证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趋势, 以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参考。
一、域外刑事诉讼改革实践的启示: 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型
(一) 俄罗斯的刑事司法改革
俄罗斯的刑事司法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被最高苏维埃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就提出了一项推进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计划。2001 年和2002年, 普京总统进行新一轮刑事司法改革。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制, 确立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 而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这样的新概念。法典中有472条是为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和辩护律师参与新设计的对抗式诉讼而进行的规定, 其中包括:
1、对抗式诉讼模式。???刑诉法第15条规定: (1) 刑事诉讼应当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进行。(2) 刑事案件的控辩审三项职能应当彼此分立, 同一机构或官员不得同时承担多项诉讼职能。(3) 法院不应成为刑事指控机构, 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者辩方。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履行其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4) 控辩双方在法庭面前应当平等。该条是对宪法中有关对抗原则的落实和细化。
2、无罪推定。新刑诉法第14条宣布, 被告人在被证实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证明有罪以及反驳辩护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并且所有关于有罪与否的怀疑“均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3、沉默权。新刑诉法第46条第4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有权自逮捕或者第一次讯问时起获得律师的帮助。第47条还规定了被告人应当有权保持沉默并有权被告知其享有沉默权。
4、律师帮助权。新刑诉法的许多条文都明确体现了律师帮助权。如第46条第4款第3项规定, 犯罪嫌疑人从刑事诉讼开始时或者从实际逮捕犯罪嫌疑人起就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新刑诉法第16条还规定了为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取得联系的义务。
5、审前强制措施与羁押。新刑诉法贯彻了司法审查原则。第97条规定, 要对被告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都必须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人可能逃避调查、侦查或审判, 或者被告人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或者被告人“可能威胁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诉讼的进行。”第108条规定, 检察官、侦查员、调查员要采取羁押措施, 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 详细说明“需要羁押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且其他强制措施不可能奏效的原因和根据”。
6、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75条定义了在庭审过程中“不允许采信的证据”, 即在审前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在场时所做的供述”以及“被害人、证人基于猜测、假设、传闻所作的陈述以及证人不能指出其信息来源的证言”。
7、审判阶段。新刑诉法从第240 条开始, 用一系列条款规定了事实审理程序中的对抗制原则, 例如, 直接审判和言词审理、公开审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二) 韩国的刑事诉讼改革
应韩国宪法之要求, 其刑事诉讼法于1988年和1995年进行了修订。与俄罗斯有所不同的是, 韩国刑诉法的修改既有向对抗制的过渡, 也有在保留自身传统基础上进行的改良:
1、重塑司法令状制度。1995 年刑诉法修正案中的新“逮捕令状”制度规定, 如有“合理根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犯罪, 且可能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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