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彩色笔记——郑其兵、杨秀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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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
民诉复习资料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㈠、基本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该原则实质是赋予双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以平等的机会和手段。
——真正理解该原则:判断“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该裁定对程序涉及人身利益的,则就是可以复议的,因为要平等。如果仅仅是涉及程序公平性的就不能。
● 调解原则:调解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但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调解也不适用于非讼程序
● ★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根基
1、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由支配。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处分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
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程序由当事发动,当事人申请什么则法院审理什么请求。
● 辩论原则: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起诉状、答辩状);原告和被告都有辩论权;也可以是对实体或者程序。
● 同等原则: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原则。
● 对等原则:“歧视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 检查监督原则
● 支持起诉原则
㈡、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是基本制度,独任庭是例外规定
①★独任制:只能是审判员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派出法庭)
(2)、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
(3)、可以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制
注意: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②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也不可以参加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
(2)、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回避——《民诉法》第45条:
① 回避的范围
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适用回避的:
A、证人(有两个特性: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B、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
② 回避的法定原因——《民诉法》第45条(注意对比《仲裁法》#34)
(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离婚商业秘密的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A、协议无效的;B、应诉答辩的(放弃仲裁的权利);
④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一方向法院起诉,一方请求行政机关解决,由法院解决;
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方就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民诉意见第34条)
据以确定管辖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已经确定的管辖权不变——管辖权一旦确定,不再变更;―――当事人恶意规避的除外,例如故意提高标的额以求高级别法院管辖,然后等管辖确定以后再改变标的额(司法实践中无法判断是否恶意规避,但在司法考试中可以出题)
适用管辖恒定原则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① 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③ 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三)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民诉意见》第30条)——依事不依人(铁路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
(四)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民诉意见第1-3条)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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