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宝安区住宅局
二OO八年一月
宝安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
中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在日常管理、群众检举控告、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送中,受理房屋公用设施缴交基金违反案件。 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本部门《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基本程序规定如下:
一、立案
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情,应当及时立案。由经办人员填写《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呈批表》(附表1),并按程序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审批,主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派承办人负责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1、未按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
2、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
3、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
4、物业服务企业侵占或者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调查取证
对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向当事人下达《检查通知书》(附表2)。根据案情需要分别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笔录》(附表3),《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附件4),《行政人员根据勘验、检查笔录》(附表5)等文书。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于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结束。重大、复杂以及取证困难的案件,经区房屋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制作《行政案件调查报告》(附表6)。同时,报部门负责人确定案件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
1、适用简易程序: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适用一般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实施一般程序。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附表7),报基金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时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附表8),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还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汇总调查取证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有关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意见逐级报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9),并经中心负责人签发。
四、听证
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并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拟对个人处以5000元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送达
执法人员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送达回证》(附表10)。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执法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1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当事人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12)(内容包括:办案时间、办案机关、案件调查人、违法人、案由、违反事实、做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种类和额度等),按规定呈报并归档。
八、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市政府应当根据物业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按照前款规定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