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刑法学课件(4-8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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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 它包括三种情形: (一)假想的犯罪 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二)假想的非罪 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 (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 (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误甲为乙)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如以人为兽 (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 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如假想防卫。 (四)手段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 (五)打击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六)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 三、事实认识错误(续) 因果关系错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 (一)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 (二) 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即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刑法规范体现于刑法典和其他附属刑法之中。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任何犯罪活动,都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外现的,这些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对于犯罪的成立而言,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就表明不存在社会关系遭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仅仅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而没有客观方面的客观事实特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否则就成了主观归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一) 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一个抽象的范畴,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相并列。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则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下位概念。 2、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是一种预见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 但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义务是以能够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 义务规范为一般人所设,勿需具体确定;而能否预见则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则是应当预见的。 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2.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一个外延极广的概念,我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解。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这一法定的具体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一,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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