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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 打印版】法理学 法制理念(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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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3 1 页 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知识结构】:概念与特征 ★价值与作用 ★法的要素 ★渊源与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提 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宏图司法考试 值得信赖 网尽所有考点,咨询QQ1500705162,提供对应的课件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是否必然包含道德因素。 2. 法律实证(实际存在)主义与非实证主义 类型 内容 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不包括道德因素,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法社会学,代表人物庞德。 现实主义学法,代表人物霍姆斯法官。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如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和凯尔森。(完全排除道德,基本主张→“恶法亦法”) 非实证主义理论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包括道德因素,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主张者充满了正义感)。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唯一定义要素,如传统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卢梭、孟德斯鸠。基本主张→“恶法非法”。 以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这三要素作为法的定义要素,如综合法学派的阿列克西→二者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评析: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的秩序价值优先。(如,我国强调“稳定压倒一切”) 非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的正义价值优先。 各学派的观点的通俗理解: 大众都遵守的社会规范才是法,---法社会学。 法律就是执法主体(如法官、行政执法者)作出裁判所依据的规则。----法现实主义(现实主义法学)。统治者制定的现实规范就是法。“法就是当权者的无限命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法律的内容必须是正确的,“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 吸取实证与非实证主义精华的“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派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1.法的正式性。即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可争讼性。可裁判性()。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 二、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是对个体的作用,体现了法的特征) 法(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⒈ 指引作用:是指本人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指引对象是自己的行为。 确定性指引(没有选择的指引),如义务模式或禁止性规范 规范性指引(针对不特定主体)评价作用预测作用行为预测对象是相互行为。教育作用强制作用①法律是由人来制定,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法要受到人的认识水平、道德、文化素养的制约。②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只调整人的外在行为中的部分行为(不调整爱情、友情关系)。 (2)社会因素 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管子说“仓禀而知礼节”。 ②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的制约。 (3)法律的自身因素。 →从法律的基本属性中,我们可以推导出法的自身的局限性: 前在的,→法律对未来发生的行为有预见性,而制定法律的人之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法律的漏洞。 稳定的,→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政策才强调灵活性),而社会关系是变动的,→法律具有滞后性 确定的,→表达法律的文字是多义的,→法律的模糊性。如法官对王海是否是消费者有不同的认识 抽象的,→法律关注人们行为的共性,而案件是个性的,→法律的疆硬性(导致个案不正义)。 【真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1-10) ☆☆考的很综合!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任何审判的过程都是法律推理的过程!)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与A项是意思同类项)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 ⒈所谓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有用性(法能满足人的哪些需要) 正义 秩序 地位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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