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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洁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供应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供应身份资料呢?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供应被告的精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需供应,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假如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状况下债务人确定不情愿给。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肯定要债务人供应身份资料。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供应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供应配偶身份证明呢?
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见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洁说,一人负债,夫妻归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当供应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假如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预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铺张时间,而且不肯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商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商定借款利息呢?由于: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商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需明确商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状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爱护。”
其次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商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拖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假如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拖延之日起,即原商定利息加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