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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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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页夹1 122014263458 - 副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 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应用指南 (2017 年2 月28 日修订) 一、本准则的范围 (参见本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定 1.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 制 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某些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 会 其作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予以承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协 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了注册会计 师 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与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并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 计 责任。本准则规范了在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且对注册会计师和 会 管理层而言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或前提条件)。 册 二、审计的前提条件 注 (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 2.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 中 准则》中提及的标准适当,且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是指用于 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与披露的基 准。适当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 一致的评价或计量。就审计准则而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为注 册会计师提供了用以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反映,如相关)的标准。 1 3.如果不存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就不具有编 制财务报表的恰当基础,注册会计师也不具有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 适当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本指南第8段和第9 段所述,假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可接受的。 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4.在确定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定 (1 )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是商业企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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