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磊-法理学原理(第7讲:法律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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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法律解释
讲课人 雷 磊
本讲框架
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方法的顺序问题
法律解释的目标
●主观说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探究历史上立法者的事实意
愿。
原意说- Wille des Gesetzgebers/ original meaning
●客观说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探究内在于法律本身的理性、
正确与恰当的意思。
文本说- Wille des Gesetzes/ meaning of text
主观说
●支持性理由
●法律文本由立法者创设
GG20III:司法受“制定法的拘束”
●权力分立原则
孟德斯鸠:作为“自动售货机”的法院
●反对性理由
●主体:谁是“立法者”? ——不清晰
●途径:如何获得“立法原意”?——不可得
●评价:立法者的意志“分量”几何? ——不足凭
客观说
●支持性理由
●法律文本与立法者的分离
作品的相对独立性,颁布生效原则
●法律对社会生活变化的适应性
●反对性理由
●主体:法律文本有“自己的”意思?
解释者自身的意志 –法官造法的修辞术
●途径:存在得出法律文本客观意思的“理性手段”?
认知对象的评价性 (vs. 事实性)
●评价:实质上对“法律约束”之要求的背弃?
事后立法与回溯性评价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标准、准则,canons ):用来支持
或反对一个法律解释的论证形式。
●典型的法律解释方法
● 文义解释
● 发生学解释
● 历史解释
● 体系解释(包括合宪性解释)
●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告诉我们如何得出一个解释,但没
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要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解释。
1、文义解释
(1 )含义:以法律概念在日常或专业上的意义或使
用方式来获得法律解释。
● 继承法第17条: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
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2 )局限性:当法律概念的文义具有不确定性,允
许多种可能的解释时,单凭文义解释无法决定采取
何种解释。
● 自己用电脑打字并打印后签名是否属于继承法第17条
所说的“自书”?
(3 )功能
(3.1 )作为其他解释的起点。
(3.2 )划定法律解释的范围:逾越或违法法律文义
的“解释”,不属于原本意义的“解释”,而进入
了法的续造的领域(如类推适用)。
●所以,文义解释通过划定两条线,将一个法律概念
的外延划分为三个范围:肯定属于此概念的核心地
带,肯定不属于此概念的地带,无法肯定是否属于
此概念的模糊地带。
● 如:对于“物”这个概念,桌子、人、电
就分属于这三个地带。
2、发生学解释
(1 )含义:以立法者制定规范时所注入的理解或者其
欲实现的立法目的作为依据的解释方法。包括主观语
义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两种。
(2 )论证形式I (主观语义解释):
●对法律规范采取解释I符合立法者的意思;
●因此,应该采取解释I 。
(3)论证形式II (主观目的解释)
●E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N所要追求的目的;
●如果不对规范N采取解释I,就无法达到目的E;
●因此,应该采取解释I 。
发生学解释的例子
山西太原铁路局在所管辖线路的列车上实现有偿供水,
一杯白开水2毛钱。其依据为铁路法第13条,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提
供饮用开水”。该条款并没有说“无偿提供开水”,
所以按照山西太原铁路局的观点,有偿提供开水也在
该条的文义范围之内。
铁路法是由铁道部负责起草的,后来铁道部针对第13
条指出,起草人在写下“提供饮用开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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