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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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国家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
(三)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
(四)国有特许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资产国有产权、国有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国有产权出让的审批。出让产权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受理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协助出让人组织交易活动的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为出让人和受让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做好负责报名、代收代退保证金等项工作。
第六条 凡需要交易的国有产权帐面或评估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都必须统一委托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处置,接受县招标办监管。
第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竞价;
(四)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国有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出让:产权出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出让产权的申请,并办理相关事项;
(二)备案登记:出让方应将出让公告及相关材料报县招标办备案;
(三)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方应在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可选择招标、拍卖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首次公告,首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首次公告后若流标,出让方可重新提出出让方案,报相关审批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价等方式进行二次公告,二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二次公告后若只有一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报名的,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四)交易活动:出让方应根据确定的交易方式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国有产权交易;
(五)拍卖人的确定:应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具体由县招标办会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商定;
(六)合同签订:产权出让成交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报县招标办备案;
(七)结果公示:出让方应在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出让结果;
(八)产权变更: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凭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九)出让方应按规定向县招标办报送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报县招标办备案:
(一)出让国有产权的审批文件;
(二)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书;
(三)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四)出让标的产权归属的有效证明;
(五)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审计报告;
(六)出让公告;
(七)出让标的是否设置抵押、担保等限制条件的保证或说明。
第十条 受让国有产权,受让方应当向出让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出让方应根据出让产权的具体情况,编制产权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报县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文件发出后,出让方依法需要对交易文件进行澄清或更改的,应当把需要澄清、更改的内容报县招标办备案,未经县招标办同意,出让方不得擅自对交易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或更改。
第十三条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其提供的产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以不低于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审计报告中的价值作为出让底价。凡低于底价的,出让方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县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国有产权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己实施抵押担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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