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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就业权益保护.ppt

发布:2017-09-17约7.26千字共4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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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的主要内容 一、大学生作为劳动者需要注意的维权内容 二、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带来的新变化 本次课的重点与难点 新的《劳动法》对自己就业带来的利与弊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带来的新变化 好消息:大学生不再是“高级农民工” 原来的大学生经常自嘲是“高级农民工”,源于很多企业为顾及成本,经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大学生们拿的是极低的报酬,干的是只有年轻人才能干的高强度劳动的活儿,即使是这样,由于试用期冗长或者老板长期不谈“合同”的事儿,“饭碗”还会被随时没收,惶惶不可终日。据有关方面调查,大学生初次就业的的失业率高达70%,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缺乏保障。 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稳定就业是有积极意义的”。另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大学生就业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坏消息:大学生就业压力肯定会增大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让企业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因为企业极有可能因为触犯劳动法而产生极高的违法成本。三思而后行的结果,往往就是严把招聘关,增加条件限制,精招人或少招人。 另一方面,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对在岗职工的保护,企业不能像以往那样随意地解聘员工,岗位需求的减少直接导致对新员工的招聘周期变长。 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指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造成冲击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促使企业放缓招聘大学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顾晓敏表示,该法将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理性,这会加剧本已比较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顾晓敏提到,从目前上海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状况统计看,和去年同期相比,大学生就业比率有所下降,“根据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反馈,企业对大学生招聘比过去要谨慎”。 二是大量招聘淘汰不再可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顾晓敏表示,《劳动合同法》也可能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以往企业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有80%到90%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 三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重视人才的能力。“以前很多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存在着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顾晓敏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注重大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学历,这是因为企业必须雇用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大学生找工作靠名气、靠光环的时代,将逐渐成为过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 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八 现实状况: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但当前,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据相关资料表明,去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案件占56.7%,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也有70%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职权有限,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于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置之不理,等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企业已解散或者是法人代表已关门走人,使劳动执法陷入僵局。按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解决,时间更长。劳动者经常因为法定的程序太多、时间太长而痛失维权的大好时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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