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厚大法考《罗翔讲刑法》理论卷勘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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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罗翔讲刑法» 理论卷勘误
(蓝底部分为 “增删改” )
第48页正文第2段 (个别字修改)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ꎮ ▶例如ꎬ 被害人在毁容后跳楼自杀ꎬ 关于这类行为ꎬ 关键要判断
被害人的行为与先前行为是否具有经验法则的高概率性ꎬ 如果具备这种高概率性ꎬ 被害人
的行为就从属于先前行为ꎬ 先前行为与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ꎻ 如果不具备高概率
性ꎬ 则可视为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ꎬ 先前行为与后结果则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ꎮ
第48页第2个小提醒 (个别文字増删)
被害人自杀比较复杂ꎬ 一般说来ꎬ 自杀属于独立的介入因素ꎬ 切断了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
果关系ꎮ 诸如被害人被毁容后自杀ꎬ一般认为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ꎬ 所以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ꎬ
故可否定因果关系ꎮ
[例2] 父亲长期暴力干涉女儿婚事ꎬ 女儿痛苦不堪ꎬ 跳楼自杀ꎬ 司法实践中
普遍认为这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ꎬ 父亲的行为与女儿的死亡有因果关
系ꎮ 但是如果女方的男友跳楼自杀ꎬ 女方父亲与死亡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ꎮ
第225页 “ (八) 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发生事故的处理” (增删个别语句)
在司法实践中ꎬ 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发生重大事故常有发生ꎬ 如重庆万州惨
案ꎮ 这一般存在两种情况: ①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ꎬ 从而直接
引发交通事故的ꎻ ②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ꎬ 但引发驾驶人员
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ꎬ 导致车辆失去控制ꎬ 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ꎮ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参考» 第 197号)
对于第一种情形ꎬ 刑法理论没有争议的认为ꎬ 由于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失
控ꎬ 危及了公共安全ꎮ 〔 〕1
〔1〕 2019年1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
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ꎬ 抢夺方向盘、 变速杆等操纵装置ꎬ 殴打、 拉拽驾驶人员ꎬ
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ꎬ 危害公共安全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ꎬ 依照刑法第 114条的规定ꎬ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ꎻ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ꎬ 依照刑法第 115条第 1款的规定ꎬ 以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ꎮ” 比较重要的判例如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ꎮ 祝在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搭乘
12路无人售票公交车ꎬ 因未及时购票而遭到司机的指责ꎬ 祝遂生不满ꎬ 便辱骂司机ꎬ 并上前扇打司机的耳光ꎮ 司机停
车后予以还击ꎬ 双方厮打ꎬ 后被乘客劝止ꎮ 司机重新启动ꎬ 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ꎬ 祝久平再生事端ꎬ 勒令司机立即停
车ꎬ 并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ꎬ 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ꎬ 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ꎬ 猛然撞到路边的通讯电线杆
后停下ꎮ 结果通讯电线杆被撞断ꎬ 车上部分乘客因此受伤、 公交车受损ꎬ 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ꎮ
001
第226页第1段 (删除个别句并增加段落)
对于第二种情形ꎬ 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ꎬ 但乘
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唯一原因ꎮ 对此ꎬ 乘客和司机的行为
应当如何定性ꎬ 存在一定的争议ꎮ权威判例认为ꎬ 司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ꎬ
但乘客构成交通肇事罪ꎮ 〔 〕1
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事由:
1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ꎬ 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ꎮ 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ꎬ 符合法定条件的ꎬ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ꎮ
2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ꎬ 为避免公共
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ꎬ 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ꎬ 造成公共交
通工具、 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ꎬ 符合法定条件的ꎬ 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ꎮ
〔1〕 2019年1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
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规定: “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ꎬ 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ꎬ 与
乘客厮打、 互殴ꎬ 危害公共安全ꎬ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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