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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论洗钱罪的主体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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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 4 Apr.2010 第 期(总第 期) 2 111 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2 论洗钱罪的主体范围 王 朋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 摘 要: 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并不能成为否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 上游犯罪的主体的根据,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解释到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并不违反刑法解释的原理,也更加有利 于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 关键词: 洗钱罪;主体范围;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D924.3 A 1008- 2433(2010)02- 0072- 03 《刑法》 自1997 年规定洗钱罪以来,我国对洗 它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呢? 在这一问题上,学界 钱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取得了比较大的成 有两种相对立的意见: 一是认为上游犯罪的主体不 果。 但是由于洗钱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对 应包括在洗钱罪的主体之内,学界称之为为否定说; 其侦破的难度也不断加大,以洗钱罪这一罪名定罪 二是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 学界 的更是寥寥无几。 近十年来,我国以洗钱罪定罪的 将其称之为肯定说。 案件仅三起: 年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 年 否定说目前是国内的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的 2004 2005 福建泉州蔡建立、 蔡怀泽洗钱案以及2005 年广西 立论根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黄广锐洗钱案。 究其原因,在目前侦破的大量涉及 第一, 原生犯罪行为人处理自己的违法犯罪所 洗钱的犯罪案件中,尽管许多上游犯罪分子同时也 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为其原生犯罪所吸收,这 进行了洗钱行为,却往往是以上游犯罪的罪名定罪 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从本质上讲具有“阻却 处罚而不定其洗钱罪。 这一现象的产生,来自于对 违法”的性质,不能独立成罪。应该看到,洗钱罪是其 洗钱罪主体范围的限定。 上游犯罪所滋生的一种犯罪。 一般来说,通过上游犯 根据《 刑法》 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 罪获取非法收益的犯罪分子, 在上游犯罪完成后都 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 有后续洗钱行为, 其与原上游犯罪实质上处于犯罪 单位。 随着洗钱活动的规模性、专业性、复杂性的日 的同一过程,并不能将两者分割开来。所以对既从事 益增强, 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洗钱活动的职业群 了上游犯罪又进行下游洗钱活动的自然人或单位应 体,如一些律师、会计师,他们并不参与上游犯罪, 按吸收犯的处理原则, 以上游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 [1] 只通过参与洗钱活动获得巨额的报酬,将此类人作 处罚,下游洗钱行为则不再定罪 。 为上游犯罪的主体来进行处理是没有什么疑问的。 第二,根据法条竞合的原理解释,上游犯罪的行 当今学界争论的焦点是,洗钱罪的主体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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