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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第1—19项工作流程图.doc

发布:2017-06-06约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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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第1—19项工作流程图 行政检查类第20项——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进行检查工作流程图 行政确认类第1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行政确认类第2项——对政府采购中标无效进行认定工作 其他类事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工作流程图 5 1.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一般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若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5.检查组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 3.制作检查工作底稿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4.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组针对被查单位的回复意见出具认定意见。 是 是否 否 不属财政职权范围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入行政处理处罚流程。 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做出检查结论,下达检查意见书。 。 将投诉处理结果或行政处理处罚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 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中标无效 组织开展调查 通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或行政检查发现有中标无效情形 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审查告知书 5.作出处理决定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6.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审查投诉材料 1.供应商提交投诉材料 4.组织开展调查 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符合要求的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在部门网站上公布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科室审核后,报经局领导审阅通过后签发 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起草公布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会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认定合格的单位,由承办人建立会审台账 区财政局召开会审会,会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进行共同认定 是 否 合 格 认定不合格的单位,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区财政局接收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移送的初审合格的认定材料 3.印发检查通知 印发检查通知,布置检查工作。 2.组建检查小组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建检查小组,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4.检查小组实施检查 集中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5.检查小组出具检查报告 对考核评分及情况进行汇总,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出具考核报告。 6.公示检查结果 将检查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1.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考核重点,根据以往监督考核情况确定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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