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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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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针对禁限售商品的管理行为,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规范化服务,应遵循公开、严谨、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禁限售商品管理的规则体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自营业务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自营商品或服务的,在商品展示及详情页面、店铺或主体展示页面等,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禁售商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在商品评价页面,如商品评价及图片等,不得出现前述信息。

第五条【专门人员、组织】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建立专门组织负责管理禁限售商品管理事务。

第六条【禁限售事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事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制定涉及禁限售商品的内容清单,信息公示、信息披露、宣传培训、动态审核词库和管控、特定类目商品信息审核、平台内巡查、政企沟通和对接、核实等机制;

(二)应当建立禁限售商品管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等管理机制;

(三)应当制定禁限售商品管理部门、渠道、流程、上报等机制;

(四)应当建立不得直播带货的商品范围规范并公示;

(五)积极应用或接入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禁限售商品的类目清单或系统;

(六)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抽检过程中引入“神秘买家”、“吹哨人”制度等,全方位落实禁限售商品管理。

第七条【禁限售商品清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基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的具体认定标准等依据,建立本平台的禁限售商品清单并定期动态更新。禁限售商品清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明令禁止销售和提供的商品;

(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专营、专卖、限制经营主体、限制经营资质、限制商品参数、限制销售地区、限制进口产地等限制销售和提供的商品。

第八条【重点商品类目】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的具体认定标准基础上,依据潜在公共安全风险、重大人身安全风险、重大不良影响风险、未成年人保护风险等类别,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识别禁限售商品、高风险商品所属的商品类目,并建立重点商品类目清单。

第九条【商家端治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商品的发布阶段依照动态审核词库和管控机制进行机器审核,并对重点类目下的商品加强机器和人工审核力度。商品发布阶段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明令禁止销售和提供的商品,在商品发布阶段应当依规定禁止发布;

(二)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专营、专卖、限制经营主体、限制经营资质、限制商品参数、限制销售地区、限制进口产地等限制销售和提供的商品,在商品发布阶段应当限制由特定合法经营者、特定已核验相关资质经营者发布,或限制其仅能在相关限售商品所属的重点商品类目下发布;

(三)对于已列入重点商品类目的商品,在商品发布阶段应当限制其仅能在相关重点类目下发布,并应当对已上架的相关商品进行全平台筛查比对,发现类目归属错误的应予调整或下架。

第十条【用户端治理】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限制销售、提供的商品及已列入重点商品类目的商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基于动态审核词库,在平台商品检索模块中设置对禁限售商品检索关键词的识别,确保用户检索的商品信息包含禁限售商品关键词时,检索结果界面仅呈现发布于重点类目下的商品。

第十一条【平台巡查】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定期巡查相应制度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开展定期巡查及专项检查监控工作,并针对禁限售商品合规相关投诉、舆情、指令检查等建立平台层面的回应机制。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禁限售商品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鼓励平台定期对投诉信息进行总结统计、披露发布、信息共享等。

第十三条【跨平台联防联控】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北京市平台经济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参与联防联控工作,共享违法经营主体信息。

第十四条【信用分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禁限售商品合规的信用评价机制并作为平台协议规则公示发布,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处理公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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