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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
1995(339)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规范质量检查的评分准则,制定
本细则。
二、本细则各条款所列分数均为最高得分,其最低得分为0分,检查项目每
次扣分的最小值为0.5分。
三、若受检工程不包含《评分办法》所列全部检查项目,在具体评分时,所
缺项目的实得分和应得分均按0分计取。
第二章质量管理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10)分
1.质检机构(4)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经正式文件批准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
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双方都有则为4分,只有一方有的要扣2分;凡
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它同级管理机构内的(如在工程科、
技术科内附设质检组、股等),均视为无独立机构,要扣1分。
2.人员配备(3分)(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占1.5分)
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需要,并且专业应配套。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配备
与工程所需专业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一般是每个单位工程一个(或一个以上),
凡非专职质检员从事质量检查工作。各方人员配备不足或专业不全的,每少1
人或1专业扣0.5分。
3.人员素质(3分)
质检员必须熟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
定和受检工程的设计要求,掌握《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具体内容,熟悉受检工程的单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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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划分,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
占1.5分,有一名质检人员不称职扣0.5分。
二、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15分)
1.规章制度(5分)(建设(监理)单位占2分,施工单位占3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有针对本工程特点而编制的有关质量(安全)
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正式文件,并付诸实施。规章制度无针对性扣0.5分;
未形成正式文件扣0.5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扣
0.5~1分。施工单位无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扣1分。
2.施工要求与质量控制措施(5分)(建设(监理)单位占2分,施工单
位占3分)
建设(监理)单位应有明确的主要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控制措施及有关技术要
求,有关措施不明确或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每次扣0.5分。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未建立完善质量
保证体系的扣1分;施工质量检查必须按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专职质检机构
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若工程技术简单或规模小的工程可简化为班组初
检、专职质检机构终检的“二检制”,初验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担任,
终检必须由专职质检员担任,终检人员非专职的要扣1分;无班组初验的扣l
分;工程质量检查要提交完整的质量签证表格,未提交完整的三检(或二检)质
量签证原始资料者扣1分。
3.施工单位现场测试条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