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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TJDT/ZY-AQ-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
铁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的管理,保障
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铁公司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的劳动
保护及劳保用品的配置与管理。
第三条 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各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确
定本单位各工种劳保用品的需求计划, 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
保管、发放、管理和回收。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劳保用品采购
(一)应根据岗位设置实际情况,编制劳保用品配置计划
和采购计划,并列入财务支出专项计划。
(二)确定的劳保用品供货厂家必须具有国家和行业认可
的生产经营资格。
(三)购买劳保用品必须具有相关证书、检测报告,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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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
全标志。
第五条 发放与领用
(一)地铁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员工劳保用品
配置计划,按需发放并落实到对应科室或员工个人手中。
(二)使用的劳保用品到达更新周期需重新领用时,各单
位必须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劳保保管
(一)地铁公司、建设管理中心要根据厂家提供的产品说
明书做好劳保用品的防潮、防高温、防霉变、防老化和防腐蚀
等工作。
(二)员工个人认真保管发给自己的使用时间较长的工作
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用品。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七条 劳保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健康的防护用品,不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福利待遇,也不得将
劳保用品折发现金。
第八条 劳保用品是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
条件、不同劳动强度及相关规定进行发放的,因此不得任意扩
大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时限。
第九条 员工对领用的劳保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
领、不冒领、不送人、不变卖,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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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
品,未按规定穿戴的视为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调动工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
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由专人领取和保
管,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十三条 配备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善
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不准将个人防护用品转借他人或使
用他人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质量监察室负
责制订、解释、修订。原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编制:周顺方
审核:殷 波
批准:胡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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