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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897.1-2003刨花板 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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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9.060.20 B 70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 GB/T 4897. 1--2003 部分代替GB/T 4897-1992 包U花板 第1部分:对所有板 型的共同要求 Particleboard-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ll board types 2003-01-27发布 2003-05-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周 GB/T4897.1-2003 .~月巨~ 前 曰 GB/T4897((刨花板》分为七个部分: — 第 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 第2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普通用板要求, — 第3部分:在干操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及室内装修用板要求; — 第4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 — 第5部分: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 一一第6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 — 第7部分: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 本部分为GB/T4897((刨花板》的第1部分。 本部分非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12-1;1997《刨花板 第 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技术 要求 除(甲醛释放限量指标外)和标记采用EN312-1;并增加了定义、分类、外观质量、检验规则等项 目。 本部分代替GB/T4897-1992((刨花板》的相应部分。 GB/T4897-2003《刨花板》与前一版标准 G(B/T4897-1992)相比,重要技术变化为将原标准分 为七个部分,其中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和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为新增 加内容。本部分仅规定所有类型刨花板的共同要求。 本部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木材厂、河北赛博板业集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士英、龙玲、郑凤山、张战号。 本部分于1985年2月首次发布,1992年8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部分委托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GB/T4897.1-2003 刨花板 第 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范围 GB/T4897的本部分规定了刨花板的定义、分类、统计计算和判定方法、测量及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志等。 本部分适用于3.1所定义的刨花板。 本部分不适用于定向刨花板 O(SB),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489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4897的本部分。 3.1 刨花板 particleboard 由木材碎料 木(刨花、锯末或类似材料)或非木材植物碎料 亚(麻屑、甘蔗渣、麦秸、稻草或类似材料) 与胶粘剂一起热压而成的板材。 3.2 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普通用板 particleboardforgeneralpurpos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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