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2016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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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
目 录
一、出口信用证1
二、出口押汇/贴现4
三、福费廷 (中介型)7
四、福费廷 (非中介型)9
五、出口托收11
六、出口托收押汇/贴现13
七、信用证保兑 (明保)16
八、信用证保兑 (暗保)19
一、出口信用证
a:来证通知审核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有效核实印押;
2、来证未列明适用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来证内容不清
楚,不完整,含有我行无法接受条款;
3、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
4、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涉及制裁
(二)风险防范措施:
1、认真核押,对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无法
核实印押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2、应及时致电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对方澄清或补充。如含有歧视性条
款,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与开证申请人商谈修改;
3、收到出口来证后不晚于2-3个工作日通知客户,正本信用证交客
户签收时对受益人进行身份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4、对于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
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
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b:单据处理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按要求审核单据;
1
2、副本交单引发纠纷;
3、不符点单据寄单索汇;
4、审核完毕未在正本信用证上作批注;
5、收汇款项入非我行指定账户;
6、未经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擅自撤销信用证引发纠纷。
7、审核的单据中有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按照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的原则严格审核单据;
2、要求凭信用证正本交单,特殊情况下的副本交单须要求客户提供
“担保函”且不得加注背批条款;
3、提高审单质量,建立审单记录,有不符点联系受益人修改换单,
如其不更改,则要求客户提供同意寄单书面意见,不符点应一次提出;
4、审核完单据后要在正本信用证上做出相应批注;
5、信用证中的索汇指示和路径必须简洁合理;
6、只受理我行通知的信用证撤销,必须有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撤证的
委托书和意见。若已办理融资,需收回全部本息后方可办理,撤销时
应要求受益人退还正本信用证全套资料。
7、对于审核的单据中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
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
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c:收汇阶段
2
(一)存在风险要点:
1、未对收汇进行跟踪;
2、开证行无理拒付或迟付;
3、不符点单据索汇后直接将偿付行汇入款项入客户账,但遭开证行
拒付;
4、 汇入款项未首先归还融资款项;
5、 汇入款项存在不合理扣款。
6、收汇报文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必须对信用证下款项收汇进行跟踪考核,正常收汇时间应按照寄
单邮程、清算速度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匡算;
2、加强催收,按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及时告知客户,上报代理行
纠纷;
3、必须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方可索偿,如客户要求直接向偿付行索
偿,须提供担保函。
4、若已办理融资, 汇入款项应首先归还融资款项;
5、如遇不合理扣款情况,应及时查询催讨。
6、对于收汇报文有关信息涉及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
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
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所涉及相关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工银发
3
[2007]67号)
(2)《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含出口押汇与贴现)操作规程
(试行)》 (工银办发[2007]67号)
(3) 《中国工商银行涉敏业务管理办法 (2015 年版)》(工银规章
[2015]28号)
二、出口押汇/贴现
a:初审阶段
(一)存在风险要点:
1、资料不齐全;
2、出口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
3、贸易背景不真实。
4、审核的资料中相关信息涉及制裁
(二)防范措施:
1、要求企业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首次交单)、贸易背景材
料、进出口合同、发票等所有资料;
2、企业必须在外汇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并在我行无不良贷
款、垫款或欠息记录 (低风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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