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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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逐步改变了强职权主义的做
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强化,法院不再承担主要的调查取
证职能,当事人成为了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主体。然而民事诉讼法及
相关规定却没有为当事人实施调查取证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保障,在胜诉这一利
益动机的驱动下,当事人极有可能采取窃听、窃照、陷阱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
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也违背了程序
的正义与价值。因此,如何规范当事人的取证行为,如何判断非法取证所得的
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等大量问题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
是在这种背景下,围绕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讨论,
其中涉及到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其法理基础,并对比考察了英美法
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该规则的一系列立法与实践,之后深入分析了我国民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进而就我国在该领域所存在的问题和
冲突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四章,内容分别如下
所述:
第一章论述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其法理基础。有关民事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其
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从旨在排除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的角度,从强
调违反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的角度,以及从是否侵犯特
定主体合法权利的角度对该规则进行定义。本文则从社会价值权衡的角度得出
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即基于法律的预先设定和具体案情,某些原
本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价值的证据材料因违背法律原则及法律精神而丧失证据
资格,排除其在诉讼中适用的规则。排除民事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
宪法性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发现法律真实和实现程序正义;
有利于规范取证行为,实现预防非法举证的社会功能;也有利于公民的个人价
值的实现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的维护。
第二章考察了国外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在英美法系国家,
I
以比较有代表性美国与英国为例,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及其主
要内容。其中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最早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至今这
一规则仍存在较大争议,为解决这些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
确立了“善意”例外、“必然发现”例外、“独立来源”例外等例外规定,使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在刑事
领域,最初主要集中于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后来逐步扩展到非法搜查、扣
押及通过类似手段取得的证据。而对于民事诉讼中出现的非法证据,在予以采
用的同时允许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体另案起诉并寻求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以
德国和日本为例,其中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来自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了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在日本,
最高法院自上世纪 70 年代在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主要依据
重大违法标准排除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着不同的态度,
立法中原则上并不限制非法证据的使用,但在理论界及部分司法实践中则视当
事人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来决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通过对两大法系
的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在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模式以及证据排除规则
的着眼点这几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与现状。该规则在我国大
致经历了仅有原则性规定的阶段、绝对排除的阶段以及有条件排除的阶段。其
中在绝对排除阶段,由最高院所颁布的《关于私录的批复》不但对当事人提出
的制作视听资料的要求脱离实际,而且不利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影响了实
体公正的实现。以致许多学者以及法官要求重新审视该批复是否足够必要和可
行。在此背景下,最高院在其颁布的《证据规定》中为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
除确立了两条新的判断标准: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法院经申请或以
职权的调查取证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上述主体的取证行为与
方法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这两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排除
非法证据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失为一种较为灵活的处理
方式,但是,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然存在许多重大问题。从《证据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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