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认定标注版.pdf
为见义勇为者开路撑腰
不久前,广州一名货车在暴雨中救落水者时不幸,广州市
拟确认其为见义勇为人员,释放了“保护见义勇为”的鲜明信号。如何
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撑腰鼓劲、解决后顾之忧,
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近日通过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和保障实施办法》,系统性
回答了这一问题。从见义勇为的认定到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期保障,
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慰问奖金。
和许多地方的条例相比,在笔者看来,广州版条例有三个亮点值得
一说。
其一,重奖见义勇为,有利于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见义勇
为是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近年来,越来
越多见义勇为的动人故事不断涌现,让人肃然起敬。但同时,也出现了
一些“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的
法律和道德风险,导致出现了一些不敢正当防卫、不敢见义勇为的社会
现象。突出保障性,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播撒爱心,让群众有温暖、
有遵循、有保障,争做好公民。
其二,明确了定义,有利于长久以来的社会成见。一般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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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见义勇为者的理解有前置条件,即“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
的人员”,像抓小偷、医生救等,因为有职责和义务,不被列
入其中。这样固然能保证概念的准确性,但也容易忽视保安员、辅警、
联防员、交通这类群体,他们与违法行为的接触几率大,
但往往又超出了法定的职责义务。办法将这类群体纳入其中,破除了争
议,也让他们在工作中底气更足。
其三,没有类似“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标志着一种文明理念的更
新。过去一段时间,人们对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过分突出“毫
不利己”“舍己救人”。如此要求,容易诱导不恰当的救人行为。摒弃“不
顾个人安危”,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而是更加强调,力求
避免不顾客观条件、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的情况下实施救人。
显然,这样的规定更符合文明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对“见义智为”的价
值认同。
此外,条例规定明确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因见
义勇为误工可视为出勤等,也充分考虑到了见义勇为者的诉求。值得注
意的是,近年来,社会上还有“见义勇为者遭刑拘”的案例,要求司法
实务更有所作为,须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
谁有理”等“”做法,从而为见义勇为开路撑腰。总之,法律要
不断适应时代的呼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以更为公平有效的规
则设计,激发见义勇为的正面效应。(via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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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是回归
广州市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和保
障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保安员、辅警、联防员、交通等
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
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
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
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近年来,见义勇为的评定与认定颇受关注,一些地方严格缩限见义
勇为者认定范畴,引起公众疑虑。现在广州市放宽认定标准,将负有约
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