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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ppt

发布:2017-04-01约5.9千字共3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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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第六章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 第二节 银行保函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一、备用信用证定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付款承诺,虽然形式上是第一性的,但意图上却只是在委托人违反基础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备用之意)。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 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1、不可撤消性。除非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消其在备用证下的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其它因素或者行为的履行。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对开证行具有强制性。 三、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违约付款型的备用信用证 履约备用信用证 投标保证金备用信用证 预先付款备用信用证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 保险备用信用证 违约付款型备用信用证与货物购销型商业信用证的区别 直接付款型备用信用证 融资备用信用证 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商业备用信用证 商业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第二节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 银行保函 (Letter of Guarantee, L/G)或银行保证书,它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由于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保函的信用性更好,灵活性更强,因此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结算的众多领域中,诸如贸易支付、工程承包、租金支付、资金借贷等等。 二、银行保函的作用 保函作为第三者的信用凭证,其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使受益者能够得到一种保证,以消除他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某种合同义务的能力或决心的怀疑,从而促使交易顺利进行,保证货款和货物的正常交换,这是保函的基本功能之一。    除此之外,保函还通常用来保证合约的正常履行、预付款项的归还、贷款及利息的偿还、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完好等等。概括而言,保函从其本质上来说具有两大基本作用:    第一,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发生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并对违约责任人进行惩罚。 三、保函结构 (一)直接(三方)保函结构 1、基本当事人 (1)委托人 (2)受益人 (3)担保行 (4)通知行(可有可无) 三方保函结构 2、保函开立方式 直接开给受益人    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将保函开给受益人,中间不经过其他当事人环节,这是保函开立方式中最简单、最直接的一种。  特点:1、涉及当事人少,关系简单;  2、受益人接到担保行开来的保函后,无法辨别保函真伪,因此无法保障自身的权利;  3、索偿不方便。即使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具备索偿条件,但是要求国外担保行进行赔偿有诸多不便。 由于受益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不愿意接受这种保函,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很少用开立。 通过通知行通知  特点:1、真假易辩。这种开立保函的方式较为普遍,因为受益人接到的保函是经过通知行或转递行验明真伪后的保函,他不必担心保函是伪造的;  2、索赔不便。在该方式下,受益人索偿不方便的问题仍然存在。受益人只能通过通知行或转递行向担保行索赔。而通知行或转递行只有转达义务,他们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实际上还是受益人向国外担保索赔。 (二)间接(四方)保函结构 1、基本当事人 (1)委托人 (2)受益人 (3)担保行 (4)指示行 四方保函结构 2、保函开立方式:通过转开行转开 当受益人只接受本地银行为担保人时,原担保人要求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为转开行,转开保函给受益人。这样,原担保人变成了反担保人,而转开行则变成了担保人。  特点: 1、转开行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受益人比较了解和信任,解决了受益人对国外担保行不了解和不信任的问题;  2、真伪易辩。受益人接到的保函是经过转开行验明真伪后的保函;  3、索赔方便。受益人与转开行处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语言、风俗习惯、制度和法律方面的差异。 以这种方式开立的保函,对受益人最为有利。 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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