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第一章总论完整版【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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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2年的分值为3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7分左右,考生应适当注意在综合题中仲裁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2)新增了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3)新增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骨灰级的考生可能已经发现: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大部分内容在2009年的教材中曾经出现过,四年之后,“胡汉三又回来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基本概念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选项C属于法律;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例题2·单选题】不同形式的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B.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C.法律D.行政法规
【答案】B
【解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2010年多选题)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解释1】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解释2】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解释3】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①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②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③调制立法权(2011年判断题)
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例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
【答案】√
【解析】市场规制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在本题中,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对垄断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新增)(★★)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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