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八章 国际技术转让.ppt
4.对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最低要求(1)专利权独立原则指联盟国家的国民向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联盟成员国)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间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期间方面是相互独立的。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2)署名权(3)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取消(3)强制许可(4)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5)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5.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最低要求联盟所有国家均应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不实施或以进口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由而予以取消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6.对商标保护的最低要求(1)商标权独立原则(2)强制使用商标(3)商标的次要改变(4)共同所有的商标(5)驰名商标(6)商标转让(7)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保护(8)服务标记(9)集体商标(10)无授权7.权利维持费的缴纳8.厂商名称、虚假标记和不正当竞争9.在国际展览会上的临时保护10.权利标记(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10个国家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The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1987年12月15日,公约生效,并先后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9年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伯尔尼公约》与《巴黎公约》坚持同样的原则,即只对成员国提出最低版权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1.“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围“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2.公约的保护范围所有成员国都应保护上述文学和艺术作品,并可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方可受到保护。3.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4.国民待遇原则和版权保护独立原则5.限制保护原则6.作者的精神权利7.作者的经济权利公约赋予作者以下经济权利:①翻译权。②复制权与合理使用。③广播权。④朗诵权。⑤改编权。⑥录制权。⑦电影权。⑧公演权。8.对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统一各国的商标注册程序,一些国家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协定于1892年生效,1900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57年、1967年和1979年又进行了修改。《马德里协定》主要内容:共有18条,规定了以下程序方面的内容:(1)接受申请的机构。(2)对非成员国国民的国民待遇原则。(3)国际注册的申请。(4)国际注册的效力。(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7)国际保护的放弃。(8)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四)《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UCC)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主持下,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代表会议上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进行了修改。第八章国际技术转让法第八章国际技术转让法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的途径
第三节国际许可协议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一、技术与技术转让(一)技术的内涵WIPO在其于1977年在日内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