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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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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本章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内容国际货物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性质:财产保险合同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绝对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责任原则近因原则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承保的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三种风险:(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二)赔偿的损失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2.部分损失: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2)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3)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三)保险单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可能起运的货物价值预交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4.预约保险单。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起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约定。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项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6.保险凭证。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则不予以登载。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四、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抵达最后卸载地后满60日为止(在航空运输中,是在货物卸离飞机后满30日为止)。如果在上述60日内(航空运输是在30天内)货物被运至保单所载目的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五、被保险人的义务(1)如实申报。(2)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4)通知。(5)索赔。六、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1.基本险别(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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