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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pdf

发布:2015-11-08约1.29万字共1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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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 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和《道路 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 以下简称《终端要求》)实施到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 联网联控系统统一、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是指符合《平台要求》定义的政府监 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 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是指符合《终端要求》定义的卫星 定位装置。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分别满足《平台要求》和《终 端要求》,同时分别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数据交换》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 数据格式》的要求。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标准符合性审 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应当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 心)作为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的技术支 持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 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业务的检测 机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 经依法认定,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并且认定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满足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 ,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的人员应接受过产品 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的 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三)具有承担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活动所需的计 量设备、设施,且所有设备、设施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并在有效期内; (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相应的质量 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测试规程等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   ‐ 2 ‐ 第六条 通信信息中心按照上述条件组织专家对检测机 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向 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第七条 系统平台所属单位和车载终端生产企业可以自 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相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交 以下材料或实物: (一)系统平台 1、系统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2、主要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 应用软件、电子地图等); 3、主要硬件设备清单(包括各类服务器等的品牌、型 号及主要配置); 4、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第 3级及以上安全等级); 5、电子地图需提供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二)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2、检测样品适用的车辆类型; 3、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4、提供检测样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尺寸、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生产单位信息; 5、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6、送样型号的结构布置图;   ‐ 3 ‐ 7、核心部件(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 实时时钟设备、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数据通 信模块)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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