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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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320084掌握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是工程建设的活动主体之一,也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1.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2.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F320085掌握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4个方面: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3.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4.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6.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8.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1)I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l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l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12.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
(2)专家咨询队伍。
(3)应急管理队伍。
2F320086掌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3.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5.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2F320087掌握水利工程文明建设工地的要求
一、申报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基本条件
1.已完工程量一般应达全部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
2.工程未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符合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考核标准的要求。
五、工程质量管理考核的内容
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品率达到70%以上,未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2F320088熟悉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
一、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基本要求
关于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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