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惯例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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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六)其他内容 1、弃权条款 2、不受益条款 3、法律和惯例条款 二、ICC(B)条款的主要内容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 “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承担的风险一一 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 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 均负责赔偿。 (一)承保范围 与我国的CIC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近 (二)除外责任 三、ICC(C)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承保范围 ICC(C)的风险责任规定,也和(B) 险一样,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仅对 “重大意外事故”(major casualties)所致 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 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二)除外责任 四、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战争险的保障期限仍采用“水上危险”原则。 五、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六、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七、协会特种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一)协会冷冻食品保险条款 (二)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 (三)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 与我国(CIC)的不同点: 主要的险别用字母表示 险别的排列是由大到小 战争险和罢工险可以单独投保 承保的风险范围采用列明风险和除外责任的方式 第五节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理算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一个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该规则最初是由英、美和一些欧洲大陆国家的理算、海运、贸易和保险等方面的代表于1860年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会议共同制订的,称为格拉斯哥决议。这个决议在1864年英国约克城召开的会议上和1877年比利时安特卫普召开的会议上两次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并于1877年正式定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后,这项规则又经过多次修改,但仍保留原名称,只是在规则名称前冠以修改的年份,由于每次修改都不废止旧规则,如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的规则并存,供有关方面选择使用,但在实际业务中,在1994年前各国几乎都采用《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主要内容 共同海损 的定义 共同海损理算与过失的关系 损失分摊的计算基础 分摊原则 索赔方的举证责任 字母 规则 《197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主要内容 属于共同海损的牺牲 费 用 共22条 共同海损分摊的确定 共同海损数额的确定 数字 规则 太阳下的约克城 比 较 共同海 损惯例 《The York Antwerp Rules1974》 《The York??Antwerp,2004》 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1974年生效 国际海事委员会2004 架构 规则共30条,分为3组 第一组解释规则----适用范围。 第二组字母规则7条----共同海损的定义、范围、补偿和分摊作规定 第三组数字规则性22条---处理共同海损理算的一些手续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 共32条,4组:扩大了船方的赔偿额,减少了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 修改 《The York??Antwerp,2004》中,规则6将大部分救助报酬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规则11规定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确认为共同海损;规则14将临时修理费用确认为共同海损,应减除船方的节省;规则20规定共同海损费用不给予手续费;规则21规定采用浮动年利率计算利息;规则23增加了索赔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规定。 多阳下的约克城 具体比较 扩大了船方的赔偿额,减少了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 《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二○○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规则6将大部分救助报酬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 :“航程中各有关方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记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救助款项,包括所生利息和相关的法律费用,应由付款方自行承担而不得认入共同海损,除非与救助有关的一方已支付应由另一方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救助费用。” 规则11规定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确认为共同海损 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或为了安全完成航程进行修理,船舶进入和停留在避难港以及其后驶离该地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均可作为共同海损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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