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风险法律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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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担保法律风险防范;贷款四问;一、借款主体的认定;(二)资信能力的审查;二、贷款担保;担保权的设立
;(一)抵押担保
1、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并非必然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一)抵押担保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法定: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抵押担保
3、抵押的财产
A、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法不禁止及允许: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等取得的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
;(一)抵押担保
3、抵押的财产
B、不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一)抵押担保
4、抵押权的设立
A、选择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188条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抵押担保
4、抵押权的设立
B、登记生效( 要件主义)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等取得的荒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一)抵押担保
5、流质契约的禁止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者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
5、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抵押权变现的约定条件;
抵押权变现的约定程序;
抵押权变现的法定程序;
《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一)抵押担保
6、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物权法》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清偿顺位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抵押权是否登记,二是抵押权设定的顺序。;(一)抵押担保
7、房地产抵押贷款
《物权法》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一)抵押担保
8、行使抵押权的时效
《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抵押权行使的时效为2年。
;(二)保证担保
1、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二)保证担保
2、保证的合法主体。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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