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ICS03.100.01
CCSA00
团体标准
T/QAAMxx-20xx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安全管理要求
SafetyManagementRequirementsforRoadTestandDemonstrationApplicationsof
IntelligentConnectedVehicles
征求意见稿
DraftingguidelinesforcommercialgradesstandardofChinesemedicinalmaterials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青岛市汽车行业协会发布
T/QAAM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青岛市关于智能网
联汽车的相关文件。
本文件目的是实现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中的安全保障,规范新技术的测试验证及应用过程中安
全措施,控制潜在风险,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及产业健康发展。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大学青岛汽车研究院、青岛华通图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项羽、刘持林、马林、张玉洲、王新太、师可、李德明、王伟、李茂飞、吴
婧琦、孙冉冉、周志强、江启宾、毕高鑫、曲中辉、郝然。
II
T/QAAMxx—20xx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
1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应遵循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人员的安
全管理规范。
本要求适应于在青岛市范围内已认定的示范道路上的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
件。
T/CMAX116-01-2020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测试主体testentity
在青岛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满足青岛市汽车行业协会
要求的单位,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3)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4)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6)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测试车辆testvehicle
在青岛市接受测试,并已获取测试牌照,且在已认定的测试道路上进行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能力测试
的车辆。
3.3
测试员testoperator
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