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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学生管理与服务篇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成人教育学生
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东白云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
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
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公民道德规范,遵 守《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
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培养自己实践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团体、组织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
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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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与服务篇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八)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九)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十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
定的有关证件,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超过两周者,需向学院请假,
超过两周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
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
交有关部门处理。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
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内有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校
医 务 部门提出意见,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
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
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经注册取得学籍,方有资格参加学院按
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各系在开学后的第一天向教务处、学生处报告本系学生的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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