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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doc

发布:2017-08-30约2.3万字共1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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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星:“迎法入乡”与“接近正义”——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 摘要:在职业法律服务队伍加剧了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距离的时候,目前在中国一些乡村存在的“赤脚律师”铺设了一条“接近正义”的桥梁。赤脚律师主 动的“迎法入乡”,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在农村法律服务体制中发挥拾遗补缺的功能,而且是在乡村社会重建了“法律服务”的概念,即以长远的人情交换而非现时的 金钱交易为基础的法律服务。因此,赤脚律师与单求经济利益的黑律师有着本质的差别,他们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国家 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方式与乡村社会自生自发的利益表达方式之间面临着冲突,所以,赤脚律师还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困惑,也即所谓“周广立式的困惑”。 一、引论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由此在中华大地上兴起了声势浩大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这个活动不仅通过新时期的政治运动来推行,而且还通过派出法庭“炕上开庭”以及电视专栏“今日说法”这类的制度化措施来强化。因此,即使是在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法律意识也逐渐在人们心中生长起来。与此同时,在农村普法所带来的问题也开始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不过,人们的注意力似乎一直放在苏力所提出的“秋菊的困惑”上[1] (P. 23-37),却忽略了其他一些重要的问题。 ????首先,所谓的“秋菊的困惑”是法治与本土资源正面遭遇的结果。在苏力对这种遭遇的论述中,实际上隐含着两种相互冲突的取向:一种是把民间法融合进现代国家法的“现代法取向”,另一种是使民间法与现代国家法共存的“法律多元取向”[2] (P. 233-235)。然而,以往被“秋菊的困惑”所纠缠的学者大多只注意到了后者,却忽略了前者。进一步说,即使是苏力本人的“现代法取向”,也只是看到了民间法被国家法融合的一面,却未提出在法律已然下乡的情况下,国家法的主体性是否也可能被本土资源所扭转的问题,普适的法律概念是否可能被破解为地方性知识的问题。我们固然曾在格式化的法律条文背后看到过法官“送法下乡”的实践[3],但在“送法下乡”的图景中,农民只是法律的“他者”(other),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被迫应付法律,逃避法律,甚至对抗法律。我们要问的是:农民有可能积极地追逐法律吗?如果可能,他们会以怎样的方式去追逐呢?他们对法律的追逐是所谓的“敬畏法律”(before the law)还是“利用法律”(with the law)呢[4] (P. 70-73)?他们的追逐对法律本身乃至整个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其次,在法律意识在乡村逐渐普及的时候,“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5] 本身是否正在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这是因为司法的高成本使穷困的农民常常对它望而生畏。我国迟至2003年才颁布《法律援助条例》。这个条例颁布后,一直陷入经费和人员严重短缺困境的法律援助有了较大的起色。即使这样,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也仅为25.3万件。而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实际得到援助的案件不足1/4。而且,现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① 也就是说,在贫困人口最集中、法律援助需求量最大的乡村,恰恰是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最小的地方。真正活跃在县域的法律服务人群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准入门槛比律师低得多,因此他们人数众多,收费低廉,可补律师数量不足和费用高昂之缺。然而,法律市场的不规范和非正当竞争现象由此而生。② 更重要的是,多数法律服务所仍然集中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广大的乡村难觅法律工作者的踪影。何况,法律工作者毕竟是要收费的。那么,除了杯水车薪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所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替代性的接近正义的途径呢? ????正是在这样的问题背景下,农村基层司法中的公民代理现象引起了我的研究兴趣。 ????按照我国《律师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当事人有偿提供代理诉讼等有关法律服务的只能是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又规定: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也可以担任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公民代理制度的设计,其本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使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经济基础较弱或表达能力较差的公民可以借助亲戚和朋友的帮助而实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得借此牟取经济利益是公民诉讼代理与律师诉讼代理之间的基本区别,熟人圈则是公民诉讼代理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但公民代理制度的复杂性在于它在实际的运转中可能往两个意想不到的方向发展: ????一个方向是违反规定,暗中收费——这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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