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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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2018 - 08 - 07 发布 2018 - 09 - 01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福 建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DB35/ 1782—2018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排放控制要求 4
6 监测要求 6
7 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1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1
I
DB35/ 1782—201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
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I
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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