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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pdf

发布:2019-03-23约7.32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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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TJDT/ZY-AQ-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 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地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事故分级按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调查 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地铁公司)所属的地铁建设工程。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地铁公司主管领导对地铁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全面负责。 1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效果和进度进行跟 踪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对上报的及检查中发生的安 全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条 建设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对所管辖区段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全面负责。建设管理中心安全质量部、执行经理、业主 代表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所管区段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的工作,跟踪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事故隐 患整改进度,督促施工单位按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排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制定整 改方案或措施,并组织落实,及时彻底地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实行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 全质量监察室和建设管理中心举报。 第十二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向安 全质量监察室报告,由监控中心按照《安全风险预警、响应、 2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消警管理办法》,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 隐患的排查 第十三条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单位或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进行日常和定期排查,并做好 记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对施工现场事故隐 患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中心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应每月组织 一次对事故隐患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每月 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夜查,每月组织一次施工、监 理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月度考核评比检查。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体系、资金投入、人员 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风险源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技术、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地铁公司在月度考评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做 详细记录,应填写《检查记录表》(JL/ZY-AQ-09-01)或《整改 通知单》(JL/ZY-AQ-09-02),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地铁公司 安全质量监察室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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