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工作计划拟定要求及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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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工作计划拟定要求及评分标准
月度工作计划拟定要求及评分办法
第一章 本办法设立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月度工作计划制度的贯彻力度,为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和执行提供依据,为月度工作计划的督导和评价提供标准,实现月度工作计划与绩效考核的有机统一,结合《月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和管理办法》(华宏【2008】23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部门月度工作计划拟定及评分要求
第一节 《部门月度工作计划(任务)书》
由工作完成等级、工作内容(注明责任人)、配合部门、完成时间、评分指标划分、分值、评分点等项内容组成(详见附件1)。
第一条 工作完成等级
必须完成等级的工作主要是年度经营任务分解到当月的经营指标;部门阶段性重点工作;按照制度规定、职能划分或者领导指示必须完成的常规性工作以及其他有时效限制的工作。
增减工作根据领导指示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增减工作量的情况确实存在,因此而设立。需要增减的工作应当填写《部门月度工作增减审批表》,以总经理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经营单位应将年度经营任务分解到当月,并表述具体数额;职能部门应将年度管理目标分解到当月,以当月重点工作为主,日常性管理工作为辅。
(二)分类拟定。即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分类,同一性质或属性的各项具体工作归入相应的大类中,防止记流水账和杂乱无章。例如:公司行政部的工作可以分为日常行政事务、文宣工作、物资采供管理、维修管理等大类。
(三)表述准确。即凡是能够量化的,必须用数字表述,例如月度经营目标等;难以量化的也应尽量使用准确语言对完成的标准或达到的效果进行定性,不得使用概括性
或模糊性语言。
(四)明确每项工作内容的完成责任人,并在每项工作的后面予以注明。
第三条 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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