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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2006~200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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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1、 本股票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2 、 本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公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奖励给激励对象,激
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
基金购入本公司上市流通 A 股股票并在条件成就时过户给激励对象。
3、 激励对象书面承诺:如公司无法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或公司 A 股
股价不符合指定股价条件或未满足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条件,则相关年度计划将被
终止,信托机构按本计划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卖出相关年度计划项下的全部股
票,出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将由信托机构移交给公司。
4 、 本计划的基本操作流程为:信托机构用预提的激励基金于当年购入公司流通 A 股
股票,在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当年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确定公司
是否达到业绩标准、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以及按本计划规定可提取的比例,以此
确定该年度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以及激励基金数额,并根据预提和实际的差异追加
买入股票或部分出售股票。等待期结束后,在公司 A 股股价符合指定股价条件下,
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其中
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归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
5、 如未满足提取激励基金条件或者补充归属条件,公司需于当年度计划已被确认终
公告终止该年度激励计划。信托机构根据激励对象承诺,
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在公告后 20 个属于可交易窗口期的交易日内,出售股票并将所得全部资金移交
给公司。受诸多因素影响,出售股票时存在出售价格大于、等于或小于当初买入
价格三种情形,由此导致出售所得的资金总额多于、等于或少于买入相应股票的
资金总额。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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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 本股票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
异议、万科股东大会批准。
7、 本计划中所指信托机构是独立于公司之外的独立运作的金融机构,公司无权对本
计划约定之外的事项向信托机构发出任何操作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买卖指
令。
8、 本计划中所指激励基金及本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为公司激励对象。
9、 信托机构承诺:将严格按本计划规定实施专业管理并独立运作本计划,不受其他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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