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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doc

发布:2017-03-13约小于1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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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审批权限,按本行信贷业务授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 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条件、原则 第六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对象为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必须在行所在地注册并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含租赁)经营实体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或足以证明行业从业经验1年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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