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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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审计法的发展历经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和完善阶段。审计法律规范的内容
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
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
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
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前我国审计法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第一,在审计权限立法
上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
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处理处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尽管当前我国审计权
限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调查取证权的规
定还不够健全,二是报送资料权这一规定不具体,三是没有表明意见权。第二,我国现行审
计体制为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审计机关还缺乏较大的
独立性。第三,目前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在着手进行效益审计方面还不够健全。一是我国效益
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二是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
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审计工作能
够满足时代的要求,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第一,完善我国的审计
权限。一是完善调查取证权,二是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三是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
律法规权。第二,完善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逐步设立与
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
告工作。第三,完善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探索建立规范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一、
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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