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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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诉董事长维权案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一大陆和台湾合营企业的中方股东与台方委派的董事长。由于该董事长任职期间滥用职权,侵吞公司财产,致使公司自1992年成立至1998年,在几乎没有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不但未取得分文利润,而且还欠下近千万元的债务,中方不得不申请仲裁终止合营合同。最后,台方委派的董事长竟乘中方不备,将公司的关键设备及原材料、办公用品、印鉴和部分帐册转移隐匿,人也逃往境外,将所有的债务负担及责任均推到了中方头上。很明显,中方要想通过召开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长已经不可能。仲裁裁决只针对终止合营合同的诉求,而不涉及企业清算以及责任的分担问题,对中方无济于事;中方曾向警方报案,但公安机关以合营企业内部纠纷为由拒绝立案。 中方以合营企业股东的名义,代表合营企业起诉董事长,法院立案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合营企业的股东与董事长、总经理助理的关系。原告以被告在经营合营企业期间,利用职权侵占合营企业财产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由于原告作为合营企业股东之一,未经合营企业授权,无权代理合营企业主张权利,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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