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职务犯罪的特点-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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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摘 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就交通部门而言,交通行政执法涵盖路政、运政、航道、海事、规费征收等多方面,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手中均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交通执法权,经常与车主、船主打交道,处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点上,极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一旦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势必直接影响交通部门的对外形象,因此预防和遏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道德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执法队伍已成为构建和谐交通的关键所在。本文结合当前交通执法工作实际,就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关键词: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成因,预防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车辆和船舶的保有量呈直线上升趋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起更加繁重的工作,他们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为维护水陆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公路、河道的畅通无阻和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我们也发现这么一些现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接受宴请消费、收取贿赂、私放人情车船、挪用交通规费、违规认定“黑车”进行处罚等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交通行业形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一、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1、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机制尚未健全的执法部门。如某市养路费原征稽所所长,长期独揽养路费滞纳金减免、养路费处罚大权,一个人说了算,成为一些车主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该所长为一些汽车大户的养路费缴纳大开方便之门,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益交换,不仅为他们减免滞纳金、罚款,甚至擅自减免养路费应征额,以权谋私,以权谋钱,忘记了自己的职责,违规越权减免养路费,最终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2、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这部分交通执法人员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由于对前途的担忧,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3、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根据笔者所了解的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都是交通执法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如所长、站长、稽查队长,或从事某项重要工作,如违规车辆查处、征收会计等,他们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职权或收取着巨额规费,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4、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趋于团伙化。在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因此,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二、交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一)不健康的心理原因1、趋利心理。这是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心理。由于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面对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日渐增多的娱乐性消费形式,人们的消费结构由过去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而当个人的支付能力不能满足这种强烈膨胀的私欲的时候,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在贪图物质享受,追求奢侈生活方式的动机刺激下,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或要求执法相对人请其豪华消费,以满足其虚荣之心。2、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我国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3、吃亏补偿心理。一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时间较长,在业务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岗位上基本上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有时面对他人职务的提升和获取的荣誉,审视自己时觉得自身长期处于低层却未被提拔重用,是组织和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因而心理失衡,把手中的权利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以身试法;而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4、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交通执法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丧失心理防线,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5、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有的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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