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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员培训教材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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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见证员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第二章水泥

第三章骨料

第四章混凝土

第五章砌筑砂浆

第六章混凝土外加剂

第七章钢筋

第八章墙体材料

第九章防水材料

第十章土工试验

第一章建设工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原则、规范的规定,从检查(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汇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和精确性,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有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安徽省建设厅建管(1998)18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材料试验有见证取样暂行规定》的告知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

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构造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水泥、墙体材料、骨料及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

详细状况确定须见证取样的试验项目。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及“见证员证”编号,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

单位检查查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

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用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检查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

见证人员应在检查委托单上签字。

5、检测单位应在检查汇报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

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状况,首先要告知工程受监质监站

和见证单位。

见证人员的基本规定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基本规定

1、必须具有见证人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

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员证”。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状况由检测中心立案,每隔五年换证一

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单位工程施工前,见证人员应会同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

制定送检计划。

2、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3、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4、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5、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6、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

7、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8、发现见证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见证

员证”。

见证取样送样的组织和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工作由宿州市建委组

织管理和发证,由宿州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详细实行和考核。

二、各监测机构试验室在承接送检试样时应核验见证人员证书。对无证人员签名的检查委托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及编号的检查汇报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其检

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厉查处,情节严重者,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水泥

一、执行原则

《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一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以上六大水泥原则从2023年4月1日实行,水泥强度改用《水泥胶砂强度检查措施(ISO)》GB/T17671—1999检查,取样按《水泥取样措施》

GB12573—90规定取样。

二、物理检查指标

1、细度2、原则稠度3、凝结时间4、安定性5、强

三、取样措施

1、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置的水泥的生产厂与否具有产品生产

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查样必须以每一种出厂水泥编号为一种取

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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