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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单、双梁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等设备。
每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档案资料包括内容: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及检查、 检修记录等。
新安装、改装、大修、自制的起重机械必须按设备验收、 试车、移交手续办理,并 经市劳动局进行验证,符合要求领取起重安全准用证后,由动力设备部(科)通知安排 使用部门后方能使用。
起重机械的保养工作,必须每月安排进行一次,不得任意修改。
起重机械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准任意修改 ,确需修改时,必须由负责部门 (车间)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动力设备部、安全保卫部共同审核认可,按规定上报,经 市劳动局批准后方能进行修改。
每台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的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使用。
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起吊易燃、易爆、超负荷、载人、 歪拉、斜吊和吊埋在地下的物体。
禁止使用两台起重机械设备共同起吊同一重物。
起重机械运行时,严禁人员在设备上从事检修工作,严禁在轨道上或直台上行走。
起重机械修理时,应停在适当位置,断开电源,并挂上安全警告牌,采取防止撞 车和触电等事故。
起重机械设备每二年进行一次定期年检工作, 在《广州市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
期满前,应向市检测站办理申请检验
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保养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电器主回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兆欧姆以上。
起重机轨道及起重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欧姆。
起升、行走机构在移到极限位置时,其限位开关能实现自动安全停车、动作灵 敏、工作可靠。
吊钩有无裂纹;挂绳处断面磨损情况;钩颈有无永久变形等现象。
钢丝绳表面状况,有无超过安全规定要求。
吊钩和吊环禁止补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应更换:
表面有裂纹、破口;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持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 ;
片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至5%。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断了一股;
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到钢丝直径的 40%以上;
受过死角拧扭,部分挤压变形;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达到下列表所列数值时;
断
钢丝绳
6 X19 + 1
6X37 + 1
6 X19 + 1
6 X37 + 1
丝
结构
交互捻制的
交互捻制的
同向捻制的
同向捻制的
根
数
安全系数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小于6
12
22
6
11
6至7
14
26
7
13
7以上
16
30
8
15
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按动力设备部(科)规定,认真填写每班设备运转情况记录及 交接班记录。
起重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超额定负荷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歪拉斜挂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带棱角锋利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埋在地下物件不拨吊。
违章指挥时不吊。
起重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 应立即停车。
起重操作须经体检合格,按特种作业人员要求由人事培训部送往市劳动局对口 认证单位进行培训合格,持有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操作合格证》,才能允许独 立操作驾驶。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经济扣罚处理、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加说明:本规定由动力设备部起草,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编制:邓成财
日期:2001年11月22日
审核:杨超文
日期:2001年11月22日
批准:麦奇伟
日期: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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