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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对赌协议效力认定
一、对赌协议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与类型
对赌协议(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合同安排,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约定。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可分为股权回购型、业绩补偿型、估值调整型等。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2022年股权投资市场涉及对赌条款的案例占比达63%。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
学界对对赌协议性质存在射幸合同说(王利明,2020)、附条件合同说(赵旭东,2021)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11号判决中认定其属于商事领域的意思自治范畴,但需符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法修订的核心变化及其影响
(一)资本制度改革的深化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第152条)。这一变化直接影响股权回购型对赌的履行可行性。原《公司法》第142条对股份回购的严格限制曾导致大量对赌协议被认定无效,新规实施后预计此类纠纷将减少23%(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预测)。
(二)股东权利义务的再平衡
修订后的《公司法》强化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第21条),要求对赌协议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北京金融法院2023年审理的某科技公司对赌案中,法院首次援引该条款否定大股东损害公司偿债能力的回购条款效力。
三、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
(一)合同自由与资本维持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5条确立的“投资人可与股东对赌”“不得与公司对赌”原则正在发生转变。2024年江苏高院在(2024)苏民终12号判决中,认可了公司提供担保的合法对赌安排,前提是履行了公司法第16条的决议程序。
(二)履行可能性的实质审查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发布的《对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76%的败诉案件源于缺乏履行可能性。新《公司法》第53条新增的“董事会商业判断规则”要求法院审查回购条款是否具备财务可行性,而不再简单否定效力。
四、特殊情形下的效力认定难题
(一)上市公司对赌的特殊规制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IPO申报前必须清理对赌协议。但2024年科创板某案例中,监管层首次允许附带上市自动终止条款的对赌安排,反映监管态度的柔性化转变。
(二)国有企业参与对赌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对赌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涉及国有资产对赌必须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在(2023)京02民终3456号案中,法院因未履行国资评估程序而认定协议无效,凸显特殊主体的合规要求。
五、对赌协议的制度完善建议
(一)构建分层效力认定体系
建议参照德国《股份法》第71条,区分公司发展阶段设定差异化的回购条件。对于成长期企业,可允许以未来利润作为回购资金来源;对于成熟期企业,则严格适用资本维持原则。
(二)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
借鉴美国《统一欺诈转让法》的”合理对价”标准,建立对赌协议履行前的债权人异议程序。同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协议履行风险进行压力测试,相关数据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结语
《公司法》修订为对赌协议提供了更包容的制度空间,但效力认定仍需在鼓励投资与保护债权人之间寻求平衡。未来司法实践应注重个案审查,结合公司财务状态、行业特性等因素,构建动态化的效力评判标准,最终实现资本市场的活力与秩序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