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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劳动关系的认定争议
一、算法推荐技术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挑战
(一)劳动法框架下的从属性原则
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从属性”标准,包括人格从属性(雇主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收入依赖雇主)和组织从属性(劳动者被纳入企业生产体系)。例如,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需满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等条件。然而,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技术实现了任务分配、绩效评估的自动化,导致平台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指挥控制关系趋于隐蔽化。
据国际劳工组织(ILO)2021年报告,全球数字平台劳动者中,仅有16%被认定为正式雇员。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某短视频平台签约博主因算法设定每日最低直播时长而被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凸显算法控制对从属性认定的实质性影响。
(二)算法推荐的技术特征与法律解释困境
算法推荐系统通过用户行为数据分析、内容匹配度计算和流量分配规则,形成了对创作者工作内容、时间及收益的间接控制。例如,某头部平台公开的算法白皮书显示,其推荐机制包含“完播率加权”“互动指数”等200余项参数,创作者为获取流量被迫调整创作节奏,实质上构成劳动管理行为。
但平台常以“技术中立”抗辩,主张算法仅作为工具使用。2022年北京某法院判决指出,当算法规则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变现时,平台的技术中立主张不成立。该判决引用了欧盟《平台工作指令》草案中“算法管理推定雇佣关系”条款,体现了技术特征与法律解释的深度交织。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一)经济从属性的量化标准分歧
当前司法裁判对经济依赖程度的认定差异显著。上海法院在“MCN机构诉主播案”中,以主播收入占其总收入78%为由认定劳动关系;而深圳类似案件中,主播虽获得平台收益分成62%,但因存在多平台运营被判定为合作关系。这种差异源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未明确收入占比阈值,导致经济从属性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二)管理控制行为的隐蔽性认定
算法推荐通过数据反馈机制实施控制,例如某平台设置的“创作者成长体系”包含等级晋升、流量扶持等规则,实质上构成工作绩效考核。2023年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研究中心调研发现,73%的短视频创作者会因算法推荐调整内容方向,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范畴,成为司法争议焦点。
三、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比较
(一)欧美国家的分类监管模式
加州AB5法案采用ABC测试标准,要求平台证明劳动者工作超出常规业务范围方可否认劳动关系。2022年Uber诉加州案中,法院依据该标准判定网约车司机为雇员。欧盟《平台工作指令》则创设“算法管理推定雇佣”规则,当平台通过算法实施至少两项控制行为(如设定报酬、监督绩效等),即推定存在劳动关系。
(二)亚洲国家的渐进式改革
日本2021年修订《劳动基准法》,新增“特定平台工作者”类别,赋予其部分劳动者权利但仍排除社会保险适用。韩国《平台劳动者保护法》则要求平台公开算法逻辑,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这些立法尝试为平衡技术发展与劳动权益提供了新思路。
四、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重构路径
(一)建立分层分类认定体系
建议参考德国“类雇员”制度,将符合经济依赖性阈值(如平台收入占比超50%)且受算法实质控制的创作者纳入特殊保护范畴。同时区分职业创作者与业余用户,前者适用劳动法保护,后者保留合作关系属性。
(二)引入算法审计与反控制证据规则
可借鉴西班牙《骑手法》要求平台公开算法代码的规定,建立第三方算法审计机制。在司法程序中,当劳动者举证算法对其工作形成控制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平台。2023年意大利最高法院在Foodora案中即采用该规则,判定外卖平台承担劳动关系证明责任。
五、平台经济生态的治理平衡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适应性改革
探索建立平台专项社保基金,例如法国实施的“平台工作者社会贡献账户”制度,允许跨平台累计社保权益。中国可试点“算法使用费”机制,按平台撮合交易额提取0.5%-1%作为社保基金来源。
(二)技术伦理与商业模式的协同进化
平台需重构算法价值导向,将劳动者权益指标纳入算法模型。抖音2024年推出的“创作者健康分”系统,通过监测工作时长、内容合规性等数据,自动触发流量保护机制,展现了技术向善的可能性。
结语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引发的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本质是工业时代劳动法体系与数字生产方式的适应性冲突。未来法律改革需在技术可控性、权益保障与产业创新之间寻找动态平衡,既要防止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规避责任,也要避免过度监管抑制新兴业态发展。建立基于数据证据的新型裁判规则,推动多方协同治理,将成为破解争议的关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