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294-2015 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开业条件.docx
097.030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294—2015
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开业条件
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householdelectronicand
electricalappliancesmaintenanceindustry
2015-12-25发布2016-02-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13/T2294—2015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设施/设备条件 2
5人员条件 4
6组织管理条件 4
7安全生产条件 5
8环境保护条件 5
参考文献 7
II
DB13/T2294—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河北省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中心、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训教育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立功、马耿、刘慧颖、韩建伟、李正煊、蔺盼盼、孙永明、蒋伟毅、齐德林、韩宁。
DB13/T2294—2015
III
引言
我省的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业没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明确法规、标准对其进行约束,导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诉并非针对产品质量本身,而是针对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质量的投诉,且有连年上升的趋势,致使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为了规范我省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业的管理,对开业条件进行了规范。
由于服务行业不像其他行业的有形产品,有清楚的产品定义、严格的质量标准,服务产品是无形的,维修服务管理复杂、难于控制。消费者难以信任厂家的维修服务人员,因为绝大多数的现有的维修服务机构都是厂家自己认定的维修单位,被消费者认为是厂家利益的共同体,不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考虑问题,维修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继续出台相应的标准对维修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的更高要求,同时促进我省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DB13/T2294—2015
1
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开业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开业的设施/设备条件、人员条件、组织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环境保护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家用电子电器维修的经营组织(个体经营者可参照此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841-2012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
QB/T2837-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DB13/T1138-2009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28841-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用电子电器householdelectronicandelectricalappliances
在家庭或类似环境中,用户为满足生活、娱乐和信息等消费需要自行使用的电子和电器用具。
3.2
维修业maintenanceindustry
提供家用电子电器的安装和拆卸、维修保养、故障修理、维修器材保障等一系列服务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行业。
2
DB13/T2294—2015
3.3
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机构repairservicesforhouseholdelectronicandelectricalappliances
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机构是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子电器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对产品进行修理或维护的服务经营组织。
4设施/设备条件
4.1场所条件
4.1.1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特级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50㎡,接待区面积应不小于20㎡;一级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0㎡,接待区面积应不小于10㎡。接待区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收费情况,应有顾客休息设施。
4.1.2营业场所还应划分有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