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模板.doc
题目:浅论行政协议救助制度完善
课程名称:合同法
指导老师:孙鹏范雪飞
学校:西南政法大学
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专业:级行政管理
姓名:张荣光
学号:
成绩:评分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6月
浅论行政协议救助制度完善
张荣光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伴随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观出现,行政协议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一个关键工具,在中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这么肯定会造成行政协议纠纷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对应救助机制,以确立行政协议规则,处理行政协议纠纷,愈加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公共利益与协议相对人正当权益。行政协议救助制度完善有利于行政协议实现,行政协议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含相关键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文章分析中国行政协议现实状况,借鉴国外行政协议救助制度经验,结合中国具表现实提出完善中国行政协议提议。
[关键词]行政协议;救助制度;提议
一、行政协议概念
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关键起着规范行政权力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经典公法。不过,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伴随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趋向,即行政法许可行政主体必需时与私人处于相同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要求所为行为。公法私法化目是以私法方法辅助行政主体愈加好地推行行政职能。对于行政协议涵义,中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要求,理论界没有统一认识,学界关键有以下多个叙述:第一,行政协议是最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机关或个人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协议(或称契约)。第二,行政协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特定要求为目,所签署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第三,行政协议,也称行政契约,或称公法上契约,顾名思义是指带有行政性质协议。从中国行政法著作叙述上看,对行政协议概念界定争论关键集中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上。行政协议实质是在行政法领域形成发生行政法律效力双方合意;行政协议形式标准则应该界定为“协议当事人中必需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二、中国行政协议救助制度现实状况分析
中国行政协议救助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纠纷处理机制框架,即使在具体手段上还不够完善,不过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行政协议纠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同时“中国在处理行政契约纠纷法律制度建设中也一样比较强调经过协商、仲裁与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方法处理,这一倾向我们能够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农村承包协议纠纷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承包(租赁)经营协议立法条文中得到证实。”[1]
在行政诉讼方面,中国行政协议可诉性依靠于《政诉讼法》等司法解释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有权依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将行政协议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实施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补充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含有国家行政职权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诉讼范围。”此条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为行政协议进入行政诉讼范围提供了可能性。但这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行政诉讼是一个民告官诉讼模式,行政相对人恒为起诉主体,而行政机关则不享受起诉权力。不过行政协议在签署、推行过程中行政主体除行使法律要求优益权外不可能向一般行政行为那样强制对方推行义务,尤其在不包含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协议变更、赔偿等问题上,需要和相对人充足协商。假如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就面临怎样要求对方履约尴尬境地,依职权强制推行不符合行政协议意旨,行政机关也有请求法院裁决经过法院判决要求对方履约迫切要求。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行政诉讼由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正当权益当事人提出后行政机关不能提起反诉,这种要求无疑损害了行政机关要求损失赔偿权利。中国在行政协议纠纷诉讼中,严格落实了举证责任倒置标准,被告行政机关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相对人只负责证实法律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