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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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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XX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XX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XX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XX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XX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XX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XX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XX县区范围图及划定XX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流程:

申请人通过XX省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采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采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采矿证1天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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