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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工艺评定原则
序号
原则
1
不同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得互相代替。
2
不同类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互相代替。
3
Ⅰ、Ⅱ类同类别钢材中当强度和冲击韧性级别发生变化时,高级别钢材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可代替低级别钢材;Ⅲ、Ⅳ类同类别钢材中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得相互代替;不同类别的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不得用单类钢材的评定结果代替。
4
评定试件的焊后热处理条件应与钢结构制造、安装焊接中实际采用的焊后热处理条件基本相同。
5
焊接工艺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制订新的评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6
施工企业己具有同等条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时,可不必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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