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版)DB62∕T 4573-2022 动物诊疗机构犬免疫操作技术规范.docx
ICS11.220
CCSB41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4573—2022
动物诊疗机构犬免疫操作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canineimmunizationinanimalmedicalinstitution
2022-09-16实施2022-08-16发布
2022-09-16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2/T457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本文件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畜牧兽医研究所、临泽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永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武威市畜牧兽医总站、安定区畜牧兽医局青岚山畜牧兽医站、华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宁县柴家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肃州区丰乐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原县郭原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原县中原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佳、常亮、文立波、李生静、马磊、何妍萍、张丽珍、杨艳、靳永春、杨斌、陈培荣、郭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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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4573—2022
动物诊疗机构犬免疫操作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犬免疫操作过程中的术语和定义、接种人员、接种前登记、免疫条件、健康检查、疫苗管理、免疫接种、不良反应处置、注意事项、废弃物处理、免疫效果评价及免疫档案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动物诊疗机构犬的免疫接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0450-2021犬保定操作技术规范
NY/T1952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诊疗机构animalmedicalinstitution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从事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疫苗接种、动物绝育、去势和美容等活动的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3.2
免疫接种immunization
将疫(菌)苗、类毒素等生物制品接种到动物体内,使机体通过主动免疫或被动免疫的方法获得防治某种传染病的能力。
4接种人员
应持有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以上的专业人员。
5接种前登记
接种前应对犬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品种、年龄、性别、毛色、饲养时间、饮食状况、健康状况、生理状况、既往病史、免疫接种史、驱虫史、过敏史以及犬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6免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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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4573—2022
6.1断奶15d后的幼犬和健康成年犬。
6.2处于非患病期、非感染期或未患有免疫抑制性疾病的犬。
6.3患病痊愈后停药2周的犬。
6.4新养犬或更换饲养环境的犬,应隔离观察10d~14d,临床表现健康方可接种疫苗。
6.5处于妊娠期和哺乳期的母犬不宜接种疫苗。
7健康检查
犬到达动物诊疗机构后需观察10min~15min,测量体温,检查可视黏膜、淋巴结、呼吸、心率等。
8疫苗管理
8.1应选择具有兽药生产批准文号的疫苗。
8.2疫苗包装完整,标签完好,不应使用瓶体裂损、瓶盖松动或其它理化性状异常的疫苗。
8.3储存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疫苗有效期,保证疫苗质量。
9免疫接种
9.1免疫原则
9.1.1应对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犬副流感和狂犬病等主要疾病进行免疫接种。
9.1.2幼犬在断奶15d后方可首次免疫接种,疫苗种类及接种方法见附录A。
9.1.3每年应进行加强免疫。
9.1.4严格执行犬免疫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犬一针”。
9.2接种方法
犬免疫接种按照NY/T1952-2010进行操作。
10不良反应处置
10.1接种疫苗后,部分犬会出现体温、呼吸、脉搏等异常变化,经24h~48h后即可恢复正常。
10.2极少数犬只疫苗接种部位出现肿胀、发热,皮肤出现红疹或红斑,面部或局部皮肤肿胀并伴有瘙痒、休克等现象,应及时对症处理。
11注意事项
11.1犬免疫时,应按照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