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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责任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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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责任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投保乙方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责任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标的

甲方投保的核电站设备安装工程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_______(具体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1.保险标的因设计、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

2.保险标的因操作、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

3.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事故;

4.其他由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保险合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标的自身缺陷、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

2.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侵蚀、擅自改装、加装修复或因修理、改造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保险标的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造成的事故;

4.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由法律规定应当由他人承担的;

5.其他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

甲方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保险赔偿

1.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2.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及其他有关单证。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必要单证后,应在_______日内核定赔偿金额,并将赔偿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解除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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